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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以上行为的参展企业,将被保护办记录在案。参展企业在历届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次数累计达到三次的,大会将取消该企业的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参展资格。同时,保护办将当届涉嫌侵权企业名单抄送企业注册地相关政府部门。
五、 附则
第十三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 版权及相关权利;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色痕迹拓朴图)权;
  7. 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以该展位的申请企业(即楣板所列公司)的名称为准。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规定责任的承担者均为该展位的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如果被认定(或裁定)的侵权者为展位申请企业的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达到以上规定的侵权次数,将同时对展位申请企业及被投诉单位依法采取处理。
第十六条 证明知识产权的存在及所有权所需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保护办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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