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附则 |
| 第十三条 |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 版权及相关权利;
- 商标权;
- 地理标志权;
-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专利权;
- 集成电路布图(色痕迹拓朴图)权;
- 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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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本规定所指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以该展位的申请企业(即楣板所列公司)的名称为准。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规定责任的承担者均为该展位的申请企业。 |
| 第十五条 |
如果被认定(或裁定)的侵权者为展位申请企业的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达到以上规定的侵权次数,将同时对展位申请企业及被投诉单位依法采取处理。 |
| 第十六条 |
证明知识产权的存在及所有权所需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保护办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七条 |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
| 第十八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