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处理投诉程序 |
| 第六条 |
参展企业如在展位被人指控侵权,可要求对方向保护办投诉。 |
| 第七条 |
投诉人投诉,须先按要求填写大会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提请投诉书》,并提供证明被侵权的相关证据。保护办收到《提请投诉书》及相关证据后接受投诉申请并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
| 第八条 |
如保护办认为投诉证据充分,驻会执法人员将对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依法做出相应处理。除非被投诉人能当场提供有效的权利证书,而驻会人员也认为证据充足,否则被投诉人必须接受保护办做出的处罚。被投诉人对保护办做出的处罚有异议的,在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期间可向保护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
| 第九条 |
为维护大会的交易秩序,在保护办做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义博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展览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行动。 |
| 第十条 |
无论保护办有否对被投诉人做出初步处理,在当届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一步法律行动,与大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