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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如侵权指控事实成立,参展企业须同意赔偿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因第三方指控参展企业或组委会侵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与损失。投诉人如按照本规定向大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大会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须同意支付大会组委会因有关投诉所采取措施而引起的费用并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处理投诉程序
第六条 参展企业如在展位被人指控侵权,可要求对方向保护办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须先按要求填写大会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提请投诉书》,并提供证明被侵权的相关证据。保护办收到《提请投诉书》及相关证据后接受投诉申请并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 如保护办认为投诉证据充分,驻会执法人员将对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依法做出相应处理。除非被投诉人能当场提供有效的权利证书,而驻会人员也认为证据充足,否则被投诉人必须接受保护办做出的处罚。被投诉人对保护办做出的处罚有异议的,在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期间可向保护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为维护大会的交易秩序,在保护办做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义博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展览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行动。
第十条 无论保护办有否对被投诉人做出初步处理,在当届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一步法律行动,与大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四、 责任
第十一条 保护办对涉嫌侵权产品做出处理后,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仍继续违反规定的,驻会行政执法机关将没收其涉嫌侵权展位参展代表人员参展资格证件,封存其涉嫌侵权展位内的一切物品直至当届义博会结束,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的参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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